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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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