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考核分为以下四个等次: (一)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精通法律与业务,执法行为文明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严明,执法无差错; (二)合格: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或者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三)基本合格: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了解一般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本规范,具有一定职业操守,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四)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执法错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