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每年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工作考核。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