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并结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在岗培训,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并结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在岗培训,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