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并结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在岗培训,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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