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证件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逐级上报至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一)持证人调离执法单位或者岗位的; (二)持证人退休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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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