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证件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逐级上报至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一)持证人调离执法单位或者岗位的; (二)持证人退休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证件发放与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逐级上报至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一)持证人调离执法单位或者岗位的; (二)持证人退休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