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证件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遗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报告,由其所属主管部门逐级报告至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审核属实的,于3日内通过媒体发表遗失声明。声明后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补发新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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