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证件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遗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报告,由其所属主管部门逐级报告至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审核属实的,于3日内通过媒体发表遗失声明。声明后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补发新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证件发放与管理
持证人遗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报告,由其所属主管部门逐级报告至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审核属实的,于3日内通过媒体发表遗失声明。声明后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补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