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证件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是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制作并发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证件发放与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是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制作并发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