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章 证件申领第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由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