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由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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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