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证件申领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根据教学设备设施、教学人员力量等情况组织选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机构。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