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根据教学设备设施、教学人员力量等情况组织选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机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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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