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由业务管理机构对所提交的相应执法门类的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本机关公章后,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逐级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证件申领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由业务管理机构对所提交的相应执法门类的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本机关公章后,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逐级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