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监督检查事权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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