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等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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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