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等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