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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