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相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涉嫌犯罪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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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