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拒绝、拖延、限制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四)以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为由,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其他妨碍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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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