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有相关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及其专业化、职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自身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参考。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