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有相关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及其专业化、职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自身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参考。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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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