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充足的经费,配备满足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采样、检验检测、拍摄、移动办公、安全防护等工具、设备。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