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充足的经费,配备满足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采样、检验检测、拍摄、移动办公、安全防护等工具、设备。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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