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应当根据需要督促其再次组织监督检查或者自行组织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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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