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应当根据需要督促其再次组织监督检查或者自行组织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