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情况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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