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