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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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