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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