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