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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