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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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