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追查相关食品的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根据需要通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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