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检查人员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抽样检验等文书以及收集、复印的有关资料上签字或者盖章。 被检查单位拒绝在相关文书、资料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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