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三十三条

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其整改。 可以当场整改的,检查人员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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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