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综合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