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必要时可以拍摄现场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检查人员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并执行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检查记录以及相关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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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