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及时安排补考。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