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前次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等其他有关资料,协助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并为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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