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较多的,可以组成检查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