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要点

第十六条

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委托方、受托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将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委托期限、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等情况予以单独记录,留档备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上述委托生产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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