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要点

第十四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补充制定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并在出台后3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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