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监督检查事权第十二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