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监督检查事权

第十二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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