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八条
第二章 运营人的安保要求 / 第一节 航空安保机构和航空安保方案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运营人应当及时修订航空安保方案,以确保其持续有效: (一)负责安保工作的组织机构或者其职责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发生与运营人相关的重大安保威胁或者安保事件的; (三)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运营人的安保要求 / 第一节 航空安保机构和航空安保方案
发生下列情形时,运营人应当及时修订航空安保方案,以确保其持续有效: (一)负责安保工作的组织机构或者其职责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发生与运营人相关的重大安保威胁或者安保事件的; (三)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