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七条
第二章 运营人的安保要求 / 第一节 航空安保机构和航空安保方案
第七条
航空安保方案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一)通用航空活动类别、航空器类型及数量等基本情况; (二)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信息; (三)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航空安保具体措施; (四)紧急情况下的信息通报和处置程序。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运营人(以下简称经营性运营人)的航空安保方案还应当包括航空安保设施设备信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运营人的安保要求 / 第一节 航空安保机构和航空安保方案
航空安保方案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一)通用航空活动类别、航空器类型及数量等基本情况; (二)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信息; (三)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航空安保具体措施; (四)紧急情况下的信息通报和处置程序。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运营人(以下简称经营性运营人)的航空安保方案还应当包括航空安保设施设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