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七条

第二章 运营人的安保要求 / 第一节 航空安保机构和航空安保方案

第七条

航空安保方案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一)通用航空活动类别、航空器类型及数量等基本情况; (二)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信息; (三)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航空安保具体措施; (四)紧急情况下的信息通报和处置程序。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运营人(以下简称经营性运营人)的航空安保方案还应当包括航空安保设施设备信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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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