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范围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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