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 第四条独立法条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范围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