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运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没有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未对涉及安保相关人员开展背景调查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安保业务委托给受托提供安保服务的机构时未明确双方的安保职责划分和具体安保要求的; (四)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受托提供安保服务的机构未达到相关要求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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