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运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航空安保方案未做好登记保存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未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安保培训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乘机人员身份登记信息、乘机人员及其行李物品安全检查信息、客户身份信息、货物信息或者货物安保查验信息保存时限不符合要求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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