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民航行政机关可以对运营人航空安保方案、安保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运营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资料或者信息。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