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民航行政机关可以对运营人航空安保方案、安保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运营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资料或者信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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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