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委托安保业务的安保要求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运营人应当要求受托提供安保服务的机构: (一)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制定并执行本机构航空安保方案; (二)有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负责协调落实安保协议及航空安保方案的要求; (三)按照安保业务范围配备相应安保设施设备; (四)对安保工作人员开展背景调查; (五)对安保工作人员开展安保培训,培训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委托安保业务的安保要求
经营性运营人应当要求受托提供安保服务的机构: (一)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制定并执行本机构航空安保方案; (二)有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负责协调落实安保协议及航空安保方案的要求; (三)按照安保业务范围配备相应安保设施设备; (四)对安保工作人员开展背景调查; (五)对安保工作人员开展安保培训,培训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