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委托安保业务的安保要求第二十一条运营人委托通用机场、固定基地运营商或者其他类型服务商等提供安保服务的,应当与受托提供安保服务的机构签订安保协议,明确双方的安保职责划分和具体安保要求。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