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十八条第二章 运营人的安保要求 / 第三节 对经营性运营人的特别要求第十八条开展空中游览、体验飞行、跳伞服务等活动前,经营性运营人应当对乘机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登记及报送。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