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十七条
第二章 运营人的安保要求 / 第三节 对经营性运营人的特别要求
第十七条
开展载客活动前,经营性运营人应当对乘机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登记及报送。 经营性运营人应当依照规定对乘机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经过检查后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保管控,防止其在登机前与未经检查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相混。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运营人的安保要求 / 第三节 对经营性运营人的特别要求
开展载客活动前,经营性运营人应当对乘机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登记及报送。 经营性运营人应当依照规定对乘机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经过检查后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保管控,防止其在登机前与未经检查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相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