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十七条

第二章 运营人的安保要求 / 第三节 对经营性运营人的特别要求

第十七条

开展载客活动前,经营性运营人应当对乘机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登记及报送。 经营性运营人应当依照规定对乘机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经过检查后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保管控,防止其在登机前与未经检查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相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