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十六条第二章 运营人的安保要求 / 第三节 对经营性运营人的特别要求第十六条开展载客活动的经营性运营人不得承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