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构建与本机构相适应的恢复和处置计划治理架构,明确制定、审批与更新流程。

银行保险机构制定或更新的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应由董事会审批,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对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的制定及更新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承担管理责任,股东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承担股东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具体部门负责恢复和处置计划管理工作,并建立内部考核和问责机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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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