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从事商业保险经营活动的公司。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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