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的可处置性,在必要时,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改变经营方式、调整组织架构等,以排除处置实施的障碍,降低处置难度和成本费用,提升处置有效性。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的可处置性,在必要时,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改变经营方式、调整组织架构等,以排除处置实施的障碍,降低处置难度和成本费用,提升处置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