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恢复计划

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发生重大风险,符合恢复计划启动标准的,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有权人批准,可启动实施恢复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自批准启动实施的24小时内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依职权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启动实施恢复计划,银行保险机构应予以执行。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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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