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恢复计划

第十条

恢复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情况、组织架构等基本概况,实施恢复计划的治理架构,关键功能、核心业务、重要实体识别,压力测试,触发机制,恢复措施,沟通策略,恢复计划执行障碍和改进建议等。

恢复计划具体要素可根据机构类型与自身特点,参考本办法附件1《恢复计划示例(商业银行版》、附件2《恢复计划示例(保险公司版)》作适当调整。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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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